为客观、公正、全面地评价教师课程教学效果,督促、激励教师认真履行教学职责,提高课程教学质量,根据《江西理工大学课程效果评价办法(修订)》(理工发〔2015〕72号)的规定和要求,制定本实施细则。
一、评教组织
学院设立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工作小组(以下简称评价小组),具体负责学院课程教学效果评价工作的实施。
组长:教学院长
成员: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、学院督导组成员和系(教研室)主任
二、评价对象
评价的课程为本学院管理的本科生所有理论课程,或独立设课的实验课,其中调课学时累计达1/3计划学时的课程不参与评教。
三、评价方案
(一)学生评教
1.组织学生在“教务管理系统”中对自己所学课程进行网上评教。学生网上评教的时间原则上为每学期的第15周到第18周,学生必须进行网上评教,否则不能查看自己的成绩。